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0-07-08 3989
明確部門在實施過程中的職責
在施工環節,要求質量監督部門在項目首層裝配時到場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施工時存在的問題,同時對項目監理提出工作要求。
為提高社會資本參與裝配式建筑的積極性,《實施細則》提出了不計容建筑面積獎勵、信用評先支持、預售資金支持、公積金政策支持,以及金融和稅務政策支持6項獎勵政策。
對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積部分不計入容積率獎勵,獎勵部分不超過總面積3%,最多不超過5000平方米。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建筑物間的架空走廊等五個部位計一半建筑面積的建筑部位,可不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評價為A級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可作為建設單位評優選先的加分項,并計入企業信息。
對購房者,在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裝配式建筑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可按照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浮,并在資金計劃發放時優先考慮。
信用為良好及以上的建設單位在辦理預售資金留存業務時,行政主管部門可按預售資金監管有關規定調整預售資金留存比例,并在資金使用方面給予相應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對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生產基地和裝配式建筑開發項目在開發貸款利率、消費貸款利率予以適當優惠。
在稅收方面,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http://zjj.huizhou.gov.cn/hdjlpt/yjzj/answer/5336
2.電子郵件發送至:jkjjyk@163.com;
3.信函請郵寄至:惠州市江北校園東路34號小區房產交易大廈1015室(郵編: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裝配式建筑發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字樣。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19〕1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建設標準】 裝配式建筑是指由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其建設標準應符合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2019)要求(以下均簡稱《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
第三條【實施范圍】《實施意見》中所稱未完成規劃報建手續的項目根據投資類型進行詳細劃分。
《實施意見》頒布前政府投資(含PPP項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和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如未取得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的應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
《實施意見》頒布前社會投資項目如未完成總平面和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審查應按文件要求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本市境內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建投資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質資金等)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政府投資的大中型新建建筑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
第五條【建造方式】 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按照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投標,并應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其中社會投資的裝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設單位自主確定發包方式。
第二章 裝配式建筑的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立項用地許可階段】對于《實施意見》中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政府投資項目(含PPP項目),在項目立項階段明確要求采用裝配式,并按裝配式建筑編審估算、概算,發改部門應在項目立項批準文件中備注“項目應按照惠府辦〔2019〕10號文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
2.計容積率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項目,應備注“項目按照惠府辦〔2019〕10號文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實施裝配式建筑的計容建筑面積比例應大于等于35%,同時應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
《實施意見》發布之日前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批準文件,尚未完成總平面和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的社會投資建設項目,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從方案核查環節開始執行上述規定,并在方案核查或者工程規劃許可環節作相關要求。
第七條【工程規劃許可階段】實施裝配式建筑技術的項目,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該類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根據項目類型,按本細則第六條要求予以備注。
實施裝配式建筑技術的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辦總平面和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明確標注實施裝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積,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注明“項目按照惠府辦〔2019〕10號文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實施面積為XXX平方米,實施位置為XXXX。”
第八條【工程施工許可階段】 實施裝配式建筑技術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按照《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進行裝配式建筑設計,在設計文件中對裝配式建筑技術自評分及實施方案專篇說明,并落實到各專業施工圖中,鼓勵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從省、市推薦專家名錄中委托符合條件的專家對項目進行設計指導。對于政府投資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采用工程總承包建設模式,并應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
在項目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評分表、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方案等相關材料提交至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從省、市推薦專家名錄中隨機聘請專家組對項目設計文件進行詳細審查,經審查合格才能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注明“本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裝配率達XX%。”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完成對裝配式建筑項目詳細審查工作后,應當對項目情況、專家審查意見進行歸檔,并形成《XXX項目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評審結論》和施工圖審查情況一并抄送市及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建設單位在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辦該類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配合住建部門做好裝配式建筑項目信息采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該類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注明“項目按照惠府辦〔2019〕10號文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實施面積為XXX平方米,實施位置為XXXX,技術評定裝配率達XX%。”
第九條【工程施工階段】 在項目施工階段,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方案實施,確保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最低技術評分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及裝配式建筑技術項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及《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編制裝配式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在開展日常監理工作時應對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拍照留痕,并形成監理工作臺賬作為項目竣工驗收材料之一。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在項目首層裝配施工時應到場監督。有關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形成書面監督記錄,并在項目驗收階段對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情況出具監督意見。
第十條【工程竣工驗收階段】 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資料重新復核技術評分,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對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分進行專篇說明,注明裝配式建筑的位置面積、結構類型、預制構件種類、裝配式施工技術和裝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等內容,經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簽字確認后,作為竣工驗收的材料之一。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裝配式建筑技術驗收納入房屋建筑工程聯合驗收范圍,根據日常監督檢查記錄、施工圖設計要求和完成情況對項目進行最終評分,也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原審查專家對項目進行最終評分。若項目驗收時滿足原設計方案要求(即裝配率達50%以上),予以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若項目驗收時不滿足原設計方案要求,暫不予以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最終評分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結果抄送本級自然資源部門。
第十一條【專家條件】 參與裝配式建筑設計文件審查的專家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五)裝配式建筑相關專業的國內其他專家。
第十二條【專家義務】 參與我市裝配式建筑建設的專家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與管理;主動回避與其所從事的工作存在利害關系的技術服務工作;以科學、公正的態度積極參與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工作,對本人提出的意見負責;對涉及的商業秘密和決定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評審文件格式】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制定詳細評分規則及相關評分表格,并對社會公開。本市境內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參照本樣本格式開展技術文件編制工作,并按照本細則第二章要求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四條【專業評審階段】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專家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開展設計階段技術評審;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裝配式建筑項目開展技術審查時,應當按要求聘請專家對項目技術文件進行審查;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在項目首層裝配、項目封頂等階段聘請專家對項目裝配率及建設技術進行指導。
各單位聘請的裝配式建筑專家均應滿足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五條【專業評審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裝配式建筑項目開展技術審查時,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從省、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名錄中聘請不少于5名專家(至少涵蓋設計、施工、生產)組成專家組對項目設計文件進行詳細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專家組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技術審查,不得壓低合理審查費用。
第十六條【施工圖審查機構要求】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對裝配式建筑項目開展技術審查,不得超時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開展裝配式建筑項目技術審查時,建設單位應配合施工圖審查機構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專篇圖紙和項目基礎信息材料。
第十七條【不計容面積獎勵】 對《實施意見》發布前已出讓用地尚未完成總平面和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的,對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積予以部分不計入容積率獎勵,獎勵不計容容積率的面積不超過實施裝配式建筑技術面積的3%,最多不超過5000平方米。
自愿提高比例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對提高比例實施裝配式建筑技術的建筑面積予以部分不計入容積率獎勵,獎勵不計容容積率的面積不超過提高比例實施裝配式建筑技術面積的3%,最多不超過5000平方米。
對AA級及以上的裝配式建筑項目,自然資源部門可在本條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不計容建筑范圍,具體計算方法由自然資源部門確定。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時,依據項目最終評分結果,將獎勵建筑面積在竣工驗收表格中備注,并在工作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抄送本級自然資源部門。
第二十條【信用評先支持】 對通過《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評價為A級以上的裝配式建筑,應當作為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評優評先的加分項,并計入企業信用信息。
對裝配式建筑行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作為相關企業評優評先的加分項,由相關主管部門計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條【預售資金政策支持】對取得不計容建筑面積獎勵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預售資金留存業務時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預留資金監管承諾。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其信用為良好及以上的建設單位,可按預售資金監管有關規定調整預售資金留存比例,并在資金使用方面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二條【金融政策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對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生產基地和裝配式建筑開發項目給予綜合金融支持,開發貸款利率、消費貸款利率可予以適當優惠。對購買已認定為裝配式建筑項目的消費者給予優先放貸、提高貸款額度等優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稅務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政策支持】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裝配式建筑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可以按照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浮,在資金計劃發放時優先考慮,具體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執行裝配式建筑標準的,對獲得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獎勵的部分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將相關失信行為報送信用主管部門,參照《惠州市全面推行建設工程項目“信用快審”承諾制改革實施方案》予以懲戒;
對未按規劃條件告知書進行建設的部分,相關部門依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處罰后可依法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設計單位責任】 設計單位未按照裝配式建筑標準進行設計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整改;違反《廣東省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裝配式標準組織施工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整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責任】 監理單位未按照本實施細則編制裝配式建筑監理方案實施監理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評審專家責任】 專家在專業技術服務工作中因違法違規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責任】 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裝配式建筑內容進行審查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政府責任】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施工許可、質量監管、竣工驗收等環節,加強對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的監督和抽查。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裝配式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與自然資源等部門共享最終評分結果,確保項目獎懲措施的有效實施,同時做好工作臺賬,每半年將裝配式建筑項目清單及工作開展情況報送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裝配式建筑部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復核】 對回收獎勵和受到信用處罰有異議的建設單位,可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解釋說明】 本細則由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2020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7.裝配式建筑項目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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