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3-11-01 853
關于印發《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文件修訂背景 近幾年,隨著“放管服”改革和營商環境改革的深入推進,要求各地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優化營商環境,構建新發展格局。當前,原《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國家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以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亟需進行修訂。 二、主要內容 《辦法》總共分為總則、資格審查、招標、評標方法、投標、評標和中標、信用和標后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八章共50條。具體包括: 第一章:總則,共6條,分別對辦法的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行政監督職責分工、信用檔案和信用記錄體系、招標評標方式改革創新、招標責任、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保障要求及信息公開媒介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資格審查,共7條,分別對資格審查方式的劃分和選擇、資格預審施工項目投標人數下限、設置資格條件的規則、資格后審施工項目的相關程序、資格預審項目資格審查結果告知和異議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招標,共10條,分別對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發布、答疑、澄清和修改、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公布及異議、成本警示價的設立和公布、專業承包工程發包、招標人對主要材料和設備品牌的設置規則、招標條件承諾制度、招標人答復異議及配合進行投訴調查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評標方法,共9條,分別對貨物、監理、全過程工程咨詢、施工、設計及工程總承包招標項目適用的評標方法、各種評標方法的設置原則和權重比例構成,以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投標、評標和中標,共4條,分別對投標人的信用平臺信息申報、維護和應用、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投標人澄清和說明、未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原則等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信用和標后管理,共6條,分別對信用評價體系的構成、相關企業及個人信用管理、合同訂立、履約保證金收取、拒絕投標人參與后續工程投標的相關情形、各方主體履行合同義務和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共4條,分別對行政監督部門事中事后監管、投標人提出異議及各方主體配合行政監督、最高投標限價的監管、行政監督部門制止或要求整改的情形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八章:附則,共4條,分別對行業自律、名詞解釋、公示期以及辦法生效時間進行了規定。 三、其它說明 一是本次辦法修訂,嚴格遵守上位法的規定,刪除了原辦法中關于特殊性工程、招標文件事前備案、合同備案、最高投標限價備案、出具招標失敗證明等制定依據已失效的條款;原辦法中與最新政策文件要求不符的條款,如預選承包商庫、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記錄以及管理措施等,也已刪除,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結合機構改革、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以及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改革,按照簡政放權和便利高效的原則,對各部門分工、資格審查方式、招投標信息公開、投標保證金收取形式、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事中事后監管方式等方面進一步修訂完善,盡可能方便招標投標當事人,為企業減輕負擔,進一步促進招標投標交易活動市場化、規范化。 三是注重制度創新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監管措施明確,如增加了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項目評標辦法的規定,將設計方案應當采用暗標形式的適用范圍調整為房屋建筑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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