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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關注丨住建部:建筑面積、建筑高度計算新國標,2023年3月1日起執行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2-10-25     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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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準《民用建筑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原《標準》無建筑面積的規定,主要規定依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后簡稱“面積計算規范”)。


按照“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則《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同樣,在本規范約束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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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原文相關強制條文廢止,新規范全文強制

廢止《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后簡稱“原《標準”)GB 50352-20194.3.1、6.7.4、6.8.6、6.8.9條。

1廢止第4.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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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除騎樓、 建筑連接體、地鐵相關設施及連接城市的管線、管溝、管廊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屬的下列設施不應突出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建造:

1、地下設施,應包括支護樁、地下連續墻、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各類水池、處理池、沉淀池等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等;

2、地上設施,應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凸窗、空調機位、雨篷、挑檐、裝飾構架、固定遮陽板、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風及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煙囪等。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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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控制

4.2.1 除建筑連接體、地鐵相關設施以及管線、管溝、管廊等市政設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應突出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

4.2.2 除地下室、地下車庫出入口,以及窗井、臺階、坡道、雨蓬、挑檐等設施外,建(構)筑物的主體不應突出建筑控制線。

4.2.3 騎樓、建筑連接體、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等,不應影響交通、環保及消防安全。

2、廢止第6.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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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其他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桿必須采取防止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間距不應大于0. 11m。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6.6.3 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桿應采取防止攀滑措施,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間距不應大于0. 11m。

3、廢止第6.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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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0m,梯段凈高不應小于2. 2m。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5.3.7 公共樓梯休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00m,樓梯段凈高不應小于2.2m。

4、廢止第6.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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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及其他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當樓梯井凈寬大于0.2m時,必須采取防止少年兒童墜落的措施。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5.3.11 當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公共樓梯井凈寬大于0.2m時,應采取防止少年兒童墜落的措施。


02

《建筑高度》



原有關建筑高度的規定(不屬于強制性條文,但可能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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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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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條文說明3.0.1 建筑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筑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筑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臺、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筑面積。當外墻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范圍內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

請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中,以下幾個關于建筑面積的理解。

(1)對于3.0.1條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各計算。”的定義,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棟樓的基底面積”的數值?

(2)對于(1)中的“建筑物整棟樓的基底面積”,如果這棟樓為N標準層,并且每層的建筑戶型設計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層樓分攤的基底面積是不是應該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義的建筑面積?

(3)在3.0.21條款中,“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此定義中的“陽臺在主體結構內”,與陽臺是否被封閉,是否有關?


2021-09-23 回復:

1. 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面積不能夠等同于基底面積;

2.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中沒有關于面積分攤的規定;

3. 主體結構內陽臺與陽臺是否封閉沒有直接關系。

可以看到:

1、建筑面積的由原來的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表述“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調整為新規范表述“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明確總建筑面積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之和計算。《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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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關于陽臺建筑面積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可以看到:
關于陽臺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已經發生改變,單看3.1.5條表述為“圍護設施”,后款表述為“陽臺封閉”情形,實則應結合3.1.4的規定來理解。可以預知的是,“陽臺封閉”的狀態、時點認定又將成為爭議焦點。但,值得注意的是與房產測量規范進行了有效銜接。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  面積。條文說明3.0.21 建筑物的陽臺,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筑面積。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
(3)在3.0.21條款中,“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此定義中的“陽臺在主體結構內”,與陽臺是否被封閉,是否有關?

2021-09-23 回復:3.主體結構內陽臺與陽臺是否封閉沒有直接關系。

而行業內知道的《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規定陽臺就是按封閉狀態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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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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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還應繼承《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對于“圍護結構”、“圍護設施”的定義: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筑空間的墻體、門、窗。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05

關于室外設計地坪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可以看到:


3.1.3條首次將“室外設計地坪”作為,衡量地上與地下的分界,表述為“室外設計地坪”情形,應結合

3.1.4的規定來理解。可以預知的是,“室外地坪”的錯層設計、時點認定又將成為爭議焦點。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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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關于不應計算建筑面積情形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可以看到:《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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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1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筑物通道;   

3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4 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 勒腳、附墻柱、垛、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墻,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9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條文說明3.0.27 本條規定了不計算建筑面積的項目:

1 本款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墻外不與戶室開門連通,起裝飾作用的敞開式挑臺(廊)、平臺,以及不與陽臺相通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等設備平臺部件;


 2 騎樓見圖11,過街樓見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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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款指的是影劇院的舞臺及為舞臺服務的可供上人維修、懸掛幕布、布置燈光及布景等搭設的天橋和挑臺等構件設施;

4 建筑物內不構成結構層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工業廠房、攪拌站和料倉等建筑中的設備操作控制平臺、上料平臺等),其主要作用為室內構筑物或設備服務的獨立上人設施,因此不計算建筑面積;


5 附墻柱是指非結構性裝飾柱;

6 室外鋼樓梯需要區分具體用途,如專用于消防的樓梯,則不計算建筑面積,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則需要按本規范第3.0.20條計算建筑面積。


07

結構層高小于2.2m建筑空間


其中:對應《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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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第一款:結構層高小于2.20m的建筑空間,列為不應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對應條文《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3.01、3.02、3.03、3.04、3.05,均有有關結構層高以2.20米為分界的規定,且普遍明確:“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應視為作廢。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  面積。


3.0.3 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3.0.4 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看臺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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