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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關注丨《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2-04-06     2482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22年3月28日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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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運行和改造
第四章  性能和評價
第五章  促進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推動綠色低碳城市建設,打造可持續發展先鋒,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內從事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拆除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

第三條  綠色建筑各項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標準引領、因地制宜;

(二)以人為本、節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公眾參與。

在建筑全壽命期內,應當在保證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能源和資源消耗,降低碳排放。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的重大問題,將綠色建筑發展工作情況列為綜合考核評價指標。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綠色建筑活動,制訂全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編制綠色建筑地方技術規范和標準。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本轄區綠色建筑活動。

第五條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統計、地方金融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新建建筑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一星級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二星級的要求。

鼓勵既有建筑實施綠色化改造,達到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一星級。既有建筑實施整體改造的,應當達到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一星級以上。

第七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建筑領域碳排放控制目標,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筑碳統計、碳審計、碳監測、碳公示等制度和機制,推動實現建筑領域碳中和。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建立建筑領域應對氣候變化成效評估體系和獎懲辦法。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及標準執行情況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

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綠色建筑工程質量責任。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監督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前款規定的綠色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第九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綠色建筑運行使用主體責任,保障建筑物綠色性能運行良好。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確保建筑物符合綠色建筑等級的運行要求。

第十條  開展綠色社區創建活動,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社區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活動的全過程,以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方式,推進社區人居環境建設和提升。

第十一條  大力發展超低能耗建筑,鼓勵開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試驗區的示范建設,通過規模化應用綠色建材、可再生能源等產品和技術降低建筑碳排放強度和碳排放總量,實現碳排放目標。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及保障措施。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生態環境保護、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等新型建筑工業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注明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等新型建筑工業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第十三條  新、改、擴建建筑在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等階段,應當編制綠色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節能減排目標、技術路徑以及裝配式等新型建筑工業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內容,并將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預算。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項目綠色專篇進行審查,不符合綠色專篇要求的,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專篇關于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開展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綠色專篇的編制要求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注明的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加強對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咨詢、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或者委托時,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托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前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綠色建筑等級進行符合性評估。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并出具專項驗收報告。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專篇要求的,不得出具專項驗收合格報告,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綠色建筑專項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第十七條  民用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采取有效的室內污染防控措施,室內空氣質量、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均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要求。

第三章  運行和改造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時,應當向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報告、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質量保證書中應當載明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指標,明確質量保修范圍、期限等質量保修責任和違約責任。使用說明書中應當載明綠色建筑相關性能要求、綠色技術措施、設施設備清單和使用說明。

第十九條  建立綠色住宅使用者監督機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時,應當在房屋銷售合同中載明和在銷售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性能指標,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驗房指南,配合購房人做好驗房工作。

第二十條  綠色建筑的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計量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能、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質量等環境指標達標;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輻射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相關專營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要求,定期對綠色建筑相關設施設備進行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確保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綠色建筑運行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

第二十二條  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運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開展綠色建筑后評估工作。對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既有建筑的綠色化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經評估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優先納入綠色化改造計劃。

城市更新應當同步實施綠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建筑功能、碳排放情況、所處地理位置等條件,綜合確定并公布重點碳排放建筑名錄,確定不同類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準線。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參考重點碳排放建筑名錄確定和公布建筑領域納入碳配額管理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供電、供氣、供水、供冷等單位應當將建筑能源和水資源消耗數據提供給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向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數據。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建筑物的類別、使用功能和規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電定額標準。對超限額用電的,實行階梯價格。

第二十七條  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準確的監測數據實時傳輸至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并保證計量、傳輸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拆除工程實行房屋拆除、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清運一體化管理。

鼓勵現場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房屋拆除工程開展現場綜合利用。現場無法綜合利用的,應當運至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廠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九條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筑運行和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節約的有關費用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務費用。

第四章  性能和評價

第三十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提高和創新因地制宜、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的綠色建筑技術,提升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建筑綠色性能保障的相關政策,明確建筑綠色性能的具體要求,并納入工程保修范圍。

第三十二條  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標應當不高于國家和本市現行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和引導值的平均值。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運行能耗指標應當不高于國家和本市現行建筑能耗標準的約束值。用能指標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開展能源審計,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連續兩年建筑用能指標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應當實施節能改造。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建筑能耗標準。

第三十三條  既有民用建筑平均日生活用水量應當不高于現行國家標準節水用水定額的平均值。

新建宿舍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應當不高于現行國家標準節水用水定額的下限值。

第三十四條  新建民用建筑室內主要空氣污染物濃度應當不高于國家室內空氣質量標準規定限值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五條  新建住宅建筑室外與臥室之間、分戶墻(樓板)兩側臥室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以及臥室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應當不低于現行國家隔聲性能標準低限標準限值和高要求標準值的平均值。

第三十六條  實行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制度,不同等級的綠色建筑標識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評價。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權人,應當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綠色建筑發展需求,確定應當取得綠色建筑標識的范圍和要求,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鼓勵綠色建筑所有權人在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筑標識。

第三十七條  實行建筑物能效測評標識制度。能效測評機構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權人的申請,對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及等級評定。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使用期間的綠色性能定期評估制度,以確保建筑綠色性能持續達到標準要求。

鼓勵其他建筑定期開展綠色建筑性能評估。

第五章  促進和保障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綠色建筑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綠色建筑示范項目和產業基地,加快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本市綠色建筑企業。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產業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四十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安排相應資金用于支持綠色建筑產業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研究開發、生產應用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并對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予以資助。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相關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推動綠色建筑與新技術融合發展。

推動新建建筑項目在勘察、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中應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數字化技術。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在勘察、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數字化技術。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以綠色化、數字化、智能化為特征的新型建筑工業化建造方式的發展,提高新建建筑項目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采用新型建筑工業化建造方式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加快打造建筑產業互聯網平臺,促進建筑產業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互聯互通。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新型建筑工業化相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評價認定體系。

第四十三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部品部件生產和使用監督管理。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引導、督促生產企業嚴格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并建立原材料查驗制度、產品生產信息檔案等,實現對所生產產品的可追溯管理;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部品部件使用監管,規范進場驗收,統一驗收資料和標準,推廣應用標準化部品部件。

第四十四條  大力推廣應用綠色建材和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筑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綠色建材以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產品。

第四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推廣能效貸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權質押貸款等信貸產品。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建筑質量等相關綠色保險業務。

第四十六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牽頭或者參與綠色建筑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制定和實施更為嚴格的企業標準,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合作,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綠色建筑發展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七條  建設、改造、購買、運行綠色建筑和符合實施綠色建筑發展要求的,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制定和實施以下激勵政策:

(一)因采取隔熱保溫、遮陽、隔聲降噪、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綠色建筑發展相關技術措施而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二)采用裝配式等新型建筑工業化建造方式的綠色建筑,其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核算,最大不得超過建筑單體地上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三;

(三)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高于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一星級的綠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可以按照不超過地方規定的比例上浮;

(四)采用最高等級標準建設的綠色建筑項目,可以在各類建筑工程獎項的評審中優先推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相關單位未編制綠色專篇,或者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綠色專篇關于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開展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并可以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批準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注明的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的,處以項目投資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二)在進行建設項目咨詢、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或者委托時,未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且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要求其委托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處項目投資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偽造或者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評估資格。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要求進行綠色建筑專項驗收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項目投資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時,未在質量保證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指標,明確質量保修范圍、期限等質量保修責任和違約責任,或者未在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相關性能要求、綠色技術措施、設施設備清單和使用說明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項目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在銷售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性能指標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在房屋銷售合同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性能指標的,處房屋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相關專營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單位未對建筑物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盡到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責任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未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或者相關設備未正常運行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房屋拆除、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清運一體化管理的,由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能指標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未按照要求開展能源審計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連續兩年建筑用能指標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按要求實施節能改造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誠信檔案,記錄相關主體的誠信信息,將遵守綠色建筑發展法律、法規,承擔綠色發展社會責任等情況載入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相關主體的誠信信息納入本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系統,按照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相關規定實施信用評價、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筑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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