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10-26 2102
10月12日,從梧州市住建局了解到,為了進一步推廣裝配式建筑發展應用,近期梧州市出臺了《梧州市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有關優惠政策》(以下簡稱《優惠政策》),對參與推廣應用裝配式建筑的項目給予扶持。
裝配式建筑是指把傳統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現場作業工作轉移到工廠進行,即在工廠加工制作好建筑用的構件和配件,運輸到建筑施工現場,通過可靠的連接方式在現場裝配安裝而成的建筑。近年來,梧州市建筑產業持續保持快速增長,但存在建設周期較長、資源能源消耗高等問題,而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有利于實現節能減排,促進建筑產業綠色轉型。
根據《優惠政策》,梧州市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分為試點示范期(2021—2022年)和推廣發展期(2023—2025年),力爭到2022年底,全市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達10%以上,城市建成區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資工程采用裝配式建造的比例達到10%以上,培育1個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打造2個以上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
據梧州市住建局相關科室負責人介紹,梧州市對參與裝配式建筑的項目將給予土地保障、優化工程報建、加大財政支持、稅費優惠等扶持政策。目前,梧州市的藤縣塘步鎮已建成首個鋼結構裝配式建筑產業化基地,以及首個鋼結構裝配建筑工程——藤縣第六小學,新開工裝配式建筑面積超過30萬平方米,已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梧州市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有關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十二部門關于印發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促進我區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桂建管〔2016〕64號)、《梧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促進梧州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指導意見》(梧政發〔2019〕27號)、《梧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我市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梧政規〔2019〕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優惠政策。
一、發展目標
(一)試點示范期(2021—2022年)。
通過政策引導和試點探索,夯實裝配式建筑發展基礎。力爭2022年底,全市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達到10%以上,到城市建成區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資工程采用裝配式建造的比例達到10%以上,培育1個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打造2 個以上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
(二)推廣發展期(2023—2025年)。
通過示范基地和項目的技術、產能支撐,實現由政府引導轉向市場主導。進一步完善我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的建造體系、技術保障體系和標準規范體系,爭取創建自治區級裝配式建筑綜合試點城市。到2025年,培育3個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打造 4個以上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城市建成區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資工程采用裝配式建造的比例達到10%以上,全市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達到30%以上。
二、推進重點
(一)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城市規劃區(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項目,劃定以下類別必須采用裝配式建筑,裝配式建筑應符合《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
(二)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工程、政府投資工程的房建、市政、軌道、管廊、園林等項目全面進行裝配式建筑試點,重點推動公共建筑(學校、醫院、辦公樓、體育場館等)和市政基礎設施率先使用裝配式建筑,示范帶動裝配式建筑推廣應用。引導住宅小區采用裝配式建筑,推廣使用裝配式安全文明綠色施工新材料。
三、應用范圍
(一)政府及國有企業投資或主導的總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或單體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擴)建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公共建筑項目。
(二)總建筑面積 3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項目。
(三)18米以上大跨度建筑和大跨度鋼結構標準工業廠房。
(四)推動市政基礎設施采用裝配式建筑。市政橋梁(包括跨江大橋、城市立交橋、過街天橋)、軌道交通、立體停車庫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在方案設計比選中優先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設計,建造增量成本納入建設成本。
(五)積極推廣鋼結構住宅小區。鼓勵建設單位采用鋼結構形式建設住宅小區。
四、扶持措施
(一)加強土地保障。
1.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優先保障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用地,享受工業用地政策,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項目用地可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土地。
2.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對主動采用裝配式建筑且預制裝配率達到30%的商品住房項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下同)優先保障用地。對確定為采用裝配式建筑和實施住宅全裝修的項目,應在項目土地出讓公告中予以明確,并將預制裝配率、住宅全裝修等內容列入土地出讓和設計施工招標條件。
3.劃定重點推廣片區,在推廣片區內新建房建工程項目(含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和工業建筑項目,下同)應在土地出讓階段嚴格落實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新出讓土地(商業及住宅土地)在規劃條件中明確裝配式建筑必須占到總建筑面積的10%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每一宗擬出讓土地對采用裝配式建筑建設的要求(含裝配率、住宅全裝修等內容),在《建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二)優化工程報建。
裝配式建筑項目報建流程納入行政審批綠色通道,進行并聯式審批,按照容缺后補模式最大程度優化流程。可以采用平方米包干價方式確定工程總造價預算進行施工圖合同備案。
(三)加大財政支持。
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的保障性住房等國有投資項目,建造增量成本納入建設成本。發揮建筑節能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引導作用,優先支持主動采用裝配式建筑且預制裝配率達到30%的商品住房項目、非住宅商品房項目綠色建筑、國家康居示范工程和國家A 級住宅性能認定項目。爭取自治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通過市場化方式加快推動我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
(四)加強金融服務。
對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裝配式建筑項目及從事裝配式建筑技術研發等工作且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拓寬抵質押物的種類和范圍。鼓勵民營企業應用各種社會資金對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進行投資。對采用裝配式建筑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對購買屬于裝配式建筑住宅且屬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住房信貸政策積極給予支持,落實首付比例和利率優惠政策,適當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合理降低置業成本。
(五)落實稅費優惠。
對采用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技術研發生產產品(服務)的企業,符合條件的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住房產生的符合條件的實際裝修成本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對采用裝配式建筑的優質誠信企業,在收取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時, 可施行相應的減免政策。
(六)加大行業扶持力度。
1.優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采用裝配式建筑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將裝配式預制構件資金計入工程建設總投資額,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施工進度達到正負零以上,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放寬預售資金監管。采用裝配式建筑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項目銷售價格總額的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按3%執行。
3.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可以申報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將綠色裝配式構配件評價標識信息納入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授信等環節的采信系統。
4.對具有一定規模且獲得自治區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筑產業化基地的建筑及建材生產企業,在資質晉升,評獎評優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傾斜。
(七)加強技術指導和科技創新扶持。
將裝配式建筑關鍵技術相關研究納入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 BIM 技術咨詢服務和軟件服務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現代服務業相關扶持政策。支持企業研發生產具有環保節能等性能的裝配式建筑部品材料和新型結構墻體材料,經評審立項后以補助方式給予扶持。
(八)優化運輸服務。
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部品部件的車輛,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對運輸預制混凝土及鋼構件等超大、超寬部品部件的運輸車輛,公安、交通、公路部門在物流運輸、交通通暢方面予以支持。
五、推進措施
(一)強化規劃設計引領。
制定全市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指導控制性詳細規劃落實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在合理規劃布局基礎上,支持縣(市、區)建設裝配式建筑產業示范基地,及時發布裝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標準化目錄。
(二)建立裝配式建筑推進制度。
對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以劃撥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階段明確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對應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地塊,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應將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納入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出讓公告或土地劃撥決定書,明確約定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有關條件和獎勵內容。裝配式建筑由本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審查認定,經認定符合裝配式建筑標準的可享受裝配式建筑優惠政策。
(三)推廣使用裝配式建筑各類新技術。
鼓勵各類建筑優先采用裝配式鋼結構、預制混凝土結構等裝配式建筑技術,具備條件的特色項目倡導發展現代木結構、鋼木混合結構建筑。鼓勵使用預制內外墻板、樓梯、鋼筋桁架樓板、疊合樓板、陽臺板、空調板、梁和集成化櫥柜、浴室等構配件、部品部件,大力推廣外遮陽,墻體保溫、廚衛、可再生能源一體化等先進技術。推動一體化裝修模式,促進傳統裝修向裝配化轉型發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裝修;推進整體廚衛、集成化設備管線、預制裝配式輕質隔墻等應用。
(四)積極培育裝配式建筑實施主體。
積極引進裝配式建筑龍頭企業,培育一批規模合理、創新能力強、自動化水平高的部品生產企業。鼓勵本地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墻材、鋼材及傳統鋼結構等企業向建筑構配件和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延伸或轉型。鼓勵開發、設計、生產、施工、物流和科研單位組成聯合體、企業集團或產業聯盟。
(五)創新裝配式建筑管理模式。
1.裝配式建筑屬于技術復雜工程項目,應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在試點示范期內因技術復雜和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發包,并鼓勵優先邀請簽約落戶我市裝配式建筑及現代綠色建材產業基地的企業。國有投資裝配式建筑項目,對裝配率超過 50%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2.裝配式建筑可以適當提高設計收費,但不得超過國家設計收費標準上限。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造價負總責,鼓勵設計、生產、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進行工程總承閉。
(六)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發揮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和示范項目引領示范作用,積極培育裝配式建筑重點示范區。選擇政府投資的公建項目作為市級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強化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智能化技術應用。
(七)完善裝配式建筑監管制度。
嚴格執行裝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和驗收規范,加強部品部件現場監管和施工現場質量抽查和檢測,落實各方主體質量終身責任,保障工程質量安全。裝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項目業主委托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按國家、自治區等相關標準進行驗收,并出具單體建筑裝配率等認定文件。如未達到相關裝配式建筑標準或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則收回所享受的優惠待遇,并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六、實施說明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并根據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及時補充完善;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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