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09-30 4418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21〕21號)、《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粵財預〔2018〕2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資金(以下簡稱“首臺(套)裝備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的資金。
第三條 首臺(套)裝備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績效導向、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是首臺(套)裝備資金的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首臺(套)裝備資金預算申請,制定明細分配方案、績效目標和任務清單,下達資金項目計劃;按要求對資金支出進度和績效運行進行日常跟蹤監督,組織開展績效自評等工作;指導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首臺(套)裝備資金預算管理,按規定下達撥付首臺(套)裝備資金,按要求組織實施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審核全省首臺(套)裝備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將首臺(套)裝備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運用于預算編制和資金安排等。
第六條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申報、評審、公示以及項目計劃下達、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資金支出進度和績效自評,配合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 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做好資金撥付,配合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八條 支持對象。申報首臺(套)裝備資金的單位及所研制的裝備產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廣東省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二)申報產品應屬于最新版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或《廣東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最末級目錄相對應的產品,且已實現銷售(申報產品的最終用戶單位和申報單位應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
(三)申報產品應具有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已授權發明專利,不得為外觀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內容必須與申報產品核心技術密切相關)。
(四)成套裝備產品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裝備產品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采購國產化的設備及部件價值量占整套裝備價值量的比例)必須達到70%及以上。
(五)同一申報單位申報多個產品的,所用專利應不存在重復使用的情況。
(六)同一申報單位申報系列產品的,每個裝備產品應有重大技術創新。
第九條 支持方式。對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廣東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要求,且實現銷售的裝備產品研制企業,實行事后獎補。具體獎補標準如下:
——對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
推廣應用指導目錄》要求的裝備產品,實現銷售后對研制企業進行獎勵,原則上按單臺(套)裝備售價(總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產品銷售額)的30%給予獎勵,成套裝備獎勵最高不超過900萬元/套,單臺裝備、單批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臺(批)。
——對符合《廣東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要求的裝備產品,實現銷售后對研制企業進行獎勵,原則上按單臺(套)裝備售價(總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產品銷售額)的30%給予獎勵,成套裝備獎勵最高不超過700萬元/套,單臺裝備、單批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臺(批)。
裝備產品“售價”應按照銷售合同、發票(含稅)、銀行到賬憑證等材料綜合確定產品實際銷售價格。
第四章 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
第十條 首臺(套)裝備資金全面實行項目庫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和審核:
(一)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下發年度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入庫通知或指南,明確申報條件、支持對象、支持方式和標準等。
(二)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入庫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評審、入庫工作。按照“誰評審,誰負責”的原則,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承擔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評審主體責任,對項目評審結果負責,不得將項目審批再次委托到縣級及以下。
(三)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規范項目評審流程,加強項目評審結果現場核查,對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企業進行100%實地核查。
第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本地項目庫管理規定確定的入庫項目,應及時錄入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系統,并在規定時限內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各地市項目入庫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編制首臺(套)裝備資金分配方案,制訂任務清單和資金績效目標,按程序報批、公示后,在規定時限內下達項目計劃。省財政廳按規定下達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工作要求,細化績效目標,在規定時限內下達本地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計劃,同時將本地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計劃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地級以上市的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下達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首臺(套)裝備資金預算編制具體按照當年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流程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內容外,首臺(套)裝備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主要內容包括:
(一)首臺(套)裝備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二)首臺(套)裝備資金申報通知;
(三)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專家評審、項目排序結果;
(四)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計劃、績效目標和資金使用情況;
(五)首臺(套)裝備資金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
(六)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
(七)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十七條 建立包括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績效跟蹤監管和評價的績效管理機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制訂全省首臺(套)裝備資金績效目標,審核地市績效目標,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有關工作等。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全省首臺(套)裝備資金績效目標,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有關工作,將績效評價結果運用于預算編制等。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做好本地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的績效自評工作,會同財政部門落實績效跟蹤監管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全面監控并不定期重點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告抄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適時開展監督核查,檢查核查結果運用于預算編制等工作,發現違規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首臺(套)裝備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資金申報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可視有關工作要求或相關評估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省工信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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