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茂名市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09-15 4528
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茂名市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2018-2025)》有關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廣東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茂名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的通知》(茂府辦〔2018〕2 號)、《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茂名市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2018-2025))的通知》(茂住建〔2019〕42 號)(以下簡稱《專項規劃》)、《茂名市發展裝配式建筑工作聯席會議 2021年第一次會議紀要》要求,推動全市裝配式建筑規范、健康發展,現將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及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一、茂南區、電白區、高新區、水東灣新城、濱海新區城市規劃控制區范圍內,計容建筑面積大于(含)5 萬平方米(以規劃許可證為準)的新建居住區應按不少于 20%計容建筑面積的單體建筑采用裝配式建筑,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城市規劃控制區范圍內,計容建筑面積大于(含)5 萬平方米(以規劃許可證為準)的新建居住區應按不少于10%計容建筑面積的單體建筑采用裝配式建筑;計容建筑面積大于 5000 平方米(以規劃許可證為準)的新建單體居住建筑應采用裝配式建筑;政府投資(含 PPP)的新建居住建筑和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應采用裝配式建筑。計容建筑面積大于(含)2 萬平方米的新建單體公共建筑(商業、酒店、辦公、教育、醫療衛生等)及政府投資(含PPP 項目)的新建公共建筑應采用裝配式建筑。計容建筑面積大于(含)2 萬平方米的新建工業廠房應采用裝配式建筑二、根據《專項規劃》應采用裝配式建筑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在大中型初步設計審查(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等環節嚴格把關,確保裝配式建筑相關規定要求得到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出讓地塊的工程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新出讓地塊招拍掛公告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的)選址意見書等相關資料中備注實施裝配式建筑的要求。財政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有關內容,將相關建設成本列入工程估算。財政部門應對采用裝配式建筑的項目在概算、預算審查時,應采用裝配式建筑定額。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的職責分工落實各自職責。三、部分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分期實施時應同步實施裝配式建筑建設。四、建設單位應遵照項目地塊用地規劃條件、出讓合同、選址意見書等文件按我市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開展項目預評價并組織實施。項目在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應注重通用化、模數化、標準化設計方式,合理選擇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鋼—混凝土組合結構、免模裝配一體化混凝土結構及裝配式鋼結構等適宜的技術體系,保證裝配式建筑的可實施性。五、建造技術特殊、造型復雜、多功能混合的單棟建筑,確因技術條件受限,無法滿足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評價要求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方案設計之后準備相關論證資料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專家技術論證后,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價要求。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加強對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指標落實情況及施工現場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抽查,從嚴查處有關違規行為。七、我市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執行《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 15-163-2019)。八、各有關單位應根據《茂名市發展裝配式建筑工作聯席會議 2021年第一次會議紀要》,從 2021年 10月起,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完成裝配式建筑的任務情況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推進工作滯后的,市住建局將發出提醒函,或提請市政府領導約談提醒相關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