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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采用裝配式,潮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印發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08-24     2298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潮府規〔2021〕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潮州新區管委會:

現將《潮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潮州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駐潮部隊,中央、省駐潮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

潮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農村困難群體人員,及經市組織、人社等部門確定為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是指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由市、縣(區)結合市場租金水平,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給予租賃補貼,支持保障對象領取補貼后自行租賃合適房源,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包括:湘橋區、楓溪區、鳳泉湖高新區)范圍內的住房保障工作;潮安區、饒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范圍內住房保障日常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公安、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殘聯、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稅務、銀保監和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助做好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市、縣(區)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的申請、初審等工作。

居(村)委會協助、配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的核實、審查等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制度。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城鎮住房保障事務: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調查、分析、統計;

(二)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

(三)公共租賃住房選配、收回、回購和租賃補貼發放、調整、終止等事務的執行;

(四)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

(五)公共租賃住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況的登記和檢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務網絡;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關事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根據住房保障對象申報情況,結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按照分步實施、輪候分配的原則,組織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

第八條 市、縣(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確保用地供應。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空間布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將住房保障用地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具體地塊。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用地需求,將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對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在下達各市、縣(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單列,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應當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用地供應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優先采用裝配式建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設計建設要求列入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收購和租賃的住房;

(二)在商品住房開發以及“三舊”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住房;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現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各類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五)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按城市規劃設計要求配建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租金及其他經營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維修、維護。

第十二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與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每年土地出讓收入凈收益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的資金;

(四)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五)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按照國家規定發行的企業專項債券;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經批準可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他資金。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住房保障政策研究,開拓創新引資模式, 鼓勵社會資金和社會機構參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相結合。

在商品住房開發及“三舊”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經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需要配建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總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房屋權屬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與所在項目統一規劃、同時建設、同步配套、同時交付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使用。竣工時應當對照土地出讓合同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擬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選址地點、規劃設計方案和配套設施,并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 各類企業和投資主體可以按照屬地政府的統籌計劃,以獨資、集資或股份制的方式在開發區(含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下同)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所建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者開發區就業人員出租,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企事業單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或與擁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單位合作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納入當地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調劑安置。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批準可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改變;房屋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拆確權;房屋只租不售。

第二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嚴格按照綠色建筑、建筑節能和住房建設有關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并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建設標準建設。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鼓勵各地積極發展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戶型公租房。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建筑面積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二十一條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飾裝修,并配備相應的生活設施。以其他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在出租前,應當參照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室內裝修標準作相應修繕。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并在不動產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于共有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其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

第三章  申請、審核與輪候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住房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一人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孤兒年滿18周歲后可獨立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保障。

(一)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縣(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或低于所在縣(區)低保標準1.5倍(困難家庭優先保障);

(三)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3㎡(無房家庭優先保障)。

第二十六條 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穩定就業2年以上、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農村困難群體人員在本市工作,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穩定就業滿1年的,且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條 本市各級企事業單位引進的人才,經市組織、人社等部門確定為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的,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條 新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

住房保障:

(一)具有大專(全日制)以上學歷;

(二)已與本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

(三)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范圍內均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

第三十條 申請住房保障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提出申請。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農村困難群體人員申請住房保障的,可直接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各類產業園區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由其所在企業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申報。

第三十一條 申請住房保障時應按相關規定提交書面證明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申請人戶籍所屬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或就業所在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戶口、收入、住房狀況等進行全面調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轄區內公示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示期限不少于2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民政等有關部門復審。

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或就業所在單位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住房保障:

(一)已享實物配租或政府購房優惠政策(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已購買房改房或已租住公有房屋的家庭;

(二)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或者已入住敬(養)老院;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下列房屋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現實際居住為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員轉讓或被征收不滿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

(五)待入住的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五條 住房保障申請人的有關條件和要求,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可適時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六條 各產業園區的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農村困難群體人員和經所在地組織、人社等部門確定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住房保障,由所在單位統一向當地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不受理個人申請。

申請單位應按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產業園區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材料所用的時間不計入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的時間。

除前款規定外,自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決定。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單位并書面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結果,在辦公場所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核實結果。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進入配租環節。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政府網站公開。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在輪候期限內,根據當地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安排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申請人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輪候期超過3年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重新審核,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經審核,申請人仍然符合規定條件的,其原輪候次序不變。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單位建設、產業園集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籌建單位和產業園內保障對象享有優先分配權。

第四十條 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

案,到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轉業退伍軍人等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優先照顧,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行動不便殘疾人、老年人等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的公共租賃住房權利。

依法被征收或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四十三條 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每個配租對象只能選擇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對象選定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選擇租賃補貼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合同簽訂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當地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申請人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的,視為放棄住房保障的權利。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輪候。

第四十四條 承租家庭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調換;

(一)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短時間內無法解決,嚴重影響居住的;

(二)因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有一至二級肢體殘疾、行動不便,但公共租賃住房無電梯且樓層較高的;

(三)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療等特殊情況的;

(四)承租家庭人口發生變化,獨居老人需要照顧等其他情況,確需調整的;

(五)因工作生活需要,承租家庭與同一區域、同一戶型(居室數相同),且家庭人口數匹配的其他承租家庭協商達成互換意向,可共同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互換。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四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物價部門,根據租賃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租房區域、位置條件和建設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物價部門或委托有資質評估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租金,結合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進行評估,按評估的市場平均租金的80%確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租賃補貼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四十八條 符合中等偏下收入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依申請由政府給予租賃補貼。保障對象領取租賃補貼后可以通過市場租賃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現有住房資源等途徑解決基本居住需求。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加強城鎮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檔案,詳細記錄申請人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調換、續租、退出及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失信、違規、處罰等情況。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定期采取抽查方式,核查申請人有關情況,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辦理相關手續。

公安、民政、社保、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公積金、金融、不動產登記等信息平臺應當與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五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

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六)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根據訴訟裁決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承租人違反住房保障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

(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屆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

(三)搬遷期屆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

第五十四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申請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住房情況、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中介)機構及其經紀(中介)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中介)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運營、管理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運營單位、申請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中介)機構等單位和個人違反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潮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潮府〔2016〕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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