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04-13 2732
關于住房公積金對購買裝配式建筑商品房的扶持政策
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根據《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潮府規﹝2021﹞4號)文件中關于“加大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對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生產基地和裝配式建筑開發項目給予綜合金融支持,對購買已認定為裝配式建筑項目的消費者優先給予信貸支持。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裝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可上浮20%”的規定,為發揮住房公積金在推動潮州市裝配式建筑發展中的作用,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產業轉型升級,引導與激勵消費者購買裝配式住宅,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實際情況,經潮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對裝配式建筑給予政策扶持:
一、對購買裝配式建筑的商品房視同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的商品房,享有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并對購買裝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給予優先發放的政策扶持。
二、對購買裝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上浮20%。
根據《潮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辦法》(潮公積金規﹝2020﹞1號)第十二條規定:“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都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夫妻僅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第二次購房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最高限額為40萬元;對已辦理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不允許申請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申請貸款時繳存余額的15倍。”即對于購買裝配式建筑的商品房,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都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72萬元;夫妻僅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8萬元;第二次購房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最高限額為48萬元;對已辦理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不允許申請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申請貸款時繳存余額的15倍。
潮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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