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03-19 3365
關于優化我市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辦條件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打造新動能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東府〔2021〕1號),促進投資提速增效,加快商品房供應,穩定房地產市場,參照周邊城市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申辦條件進行優化,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預售商品房項目,地上建筑層數為七層以上(不含本數)且已完成三分之一結構工程,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許可證:
(一)項目建設單位應為我市商品房預售款A級監管企業;
(二)項目同批申請預售的建筑單體應符合國家或者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并通過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裝配式建筑項目預評價認定;
(三)項目同批申請預售的建筑單體應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至少應滿足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應用要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情況在項目開展裝配式建筑預評價認定時進行審查;
(四)近三年來項目建設單位或與其一同“打包”納入商品房預售款A級監管的其他企業,在本市建設開發的商品房項目至少有一個項目獲得市級以上工程優質獎、市級以上詹天佑故鄉杯獎、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獎、廣東省建設工程金匠獎、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之一的獎項。
其他裝配式建筑預售商品房項目地上建筑層數為七層以下(含本數)的,仍需完成結構工程并封頂后方可申請辦理預售許可證。
二、以上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項目,建設單位辦理預售許可證時,除現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項目建設承諾函(承諾函格式見附件),承諾在后續的建設中按照預評價通過的裝配式建筑設計方案實施。
三、建設單位應在申辦預售許可證前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對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情況進行核實。
四、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嚴格按項目預評價通過的裝配式建筑設計方案實施。沒有按要求實施的,建設單位負首要主體責任,參建單位負相關主體責任。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將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政策解讀http://zjj.dg.gov.cn/zwgk/zfxxgkml/qt/tzgg/content/post_3482889.html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3月18日
(經辦人:墻改辦 鄭陽焱,22782354;房管科 劉曉珺 22835685。)
附件:東莞市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項目建設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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