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關注 | 廣東省綠色建筑發展步入法治軌道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0-11-30 3260
11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提高人居環境質量,首次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我省綠色建筑發展工作步入法治軌道。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從2018年開始組織起草《條例》(草案),歷時三年,充分調研論證、組織立法聽證、反復征求意見,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及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先后三次審議通過。《條例》的出臺對于我省全面推行綠色建筑,提高城鄉人居品質,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實現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共6章43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運行與改造、技術發展和激勵措施,以及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亮點有:
《條例》規定“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未來全省范圍內,除農民自建住宅外,新建民用建筑將全部達到綠色建筑基本級或以上標準,實現“全綠”目標,保障我省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繼續走在全國前列。此外,《條例》對綠色建筑明確實施等級管理制度,并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建筑提出了等級要求。
根據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加快推進綠色建筑發展,打造高質量發展典范,《條例》對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提出了更高的建設要求,執行此規定,將有力推動我省高星級綠色建筑建設,引領大灣區成為國家乃至國際高星級綠色建筑聚集區。
綠色建筑尚未納入法定的建筑工程項目流程監管,一直是制約我省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的主要原因。實際工作中,綠色建筑“只設計、不落地”的現象普遍存在。為此,《條例》第二章對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作出規范,明確建設流程中各主體的責任,加強對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工程驗收,到綠色建筑認定,全過程嚴格把關。
針對綠色建筑“重設計、輕運行”的問題,《條例》強化了綠色建筑運行主要環節的監督管理。明確了綠色建筑運行的責任主體,從六個方面提出了綠色建筑運行的具體要求,抓住了物業管理、能耗監測、能耗限額管理等主要環節進行規范。為確保綠色建筑運行措施落實,《條例》設計了綠色建筑運行情況“后評估”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綠色建筑的運行實行動態監管,這在全國地方立法中屬于首創。
《條例》在明確規定了我省綠色建筑發展應當堅持的技術路線,即:綠色建筑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的技術路線,傳承、推廣和創新具有嶺南特色、適應亞熱帶氣候的綠色建筑技術的基礎上,對綠色建筑建設推出了資金支持、容積率獎勵、稅收優惠、綠色金融服務和公積金優惠政策等全套激勵措施。
六是全心全意提升民眾
對綠色建筑的認知認同和獲得感。
為民,是綠色建筑發展永遠不變的初心。《條例》通過加強綠色建筑宣傳引導和信息共享,提高民眾對綠色建筑的認知;通過鼓勵建設綠色農房、將政府服務下沉到廣大農村,提高民眾對綠色建筑的認同;通過規范既有建筑的綠色化改造,提高老舊小區人居環境質量,助力城市更新,提升民眾對綠色建筑的獲得感。
下一步,我廳將認真組織《條例》的學習培訓和宣傳,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抓緊制定出臺相關配套文件,深入推進綠色建筑創建行動,以《條例》頒布實施為契機,開拓創新、扎實工作,全面提升我省綠色建筑發展水平,為推進我省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