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0-05-25 8425
網易房產訊 4月16日下午,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促進城市更新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內容涉及延長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有效期、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加快商品房供應等多方面。
其中,通知第四條提及,申請商品房預售的,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許可條件等要求,并保證項目工程質量。今年內,高層建筑主體施工形象進度達到總層數的二分之一、裝配式建筑完成基礎工程并達到標高±0.00標準的商品房項目,可以申請預售。
換句話說,此前所傳的“深圳商品房預售條件放寬松”迎來正式發文通知。
據了解,以往所明確規定的均是:高層建筑主體施工形象需進度達到總層數的三分之二,才能申請商品房預售。今日通知的“進度由三分之二改為二分之一、裝配式建筑達到正負零標準”則意味著,2020年的樓盤可以更快速地達到預售條件,并申請預售進入市場,加快、加大供應。
有業內人士表示,實際上這兩年拍出的住宅地塊,基本都已經是裝備式建筑商品房,因此,今日的“正負零標準”才是令到各家開發商感覺收到大禮包的政策點。
而早在3月11日上午,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也已發布《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產企業加快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到,對已批未開盤、已批在售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允許視疫情防控情況現場開盤、開放線下售樓處。
另外,支持緩解企業短期資金壓力。申請預售的商品房項目,不再要求提交項目資本金余額證明。具備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的企業,在保證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建筑工程款等項目相關費用按期足額支付前提下,可向監管銀行申請解凍不超過預售資金總額的20%。
深圳樓市正在加快自我復蘇的腳步。
《通知》原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促進城市更新等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促進城市更新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4月16日
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促進城市更新等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和省疫情防控工作決策部署,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切實緩解疫情對我市商品房銷售和城市更新等工作的影響,根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有效期。本通知施行前,更新單元計劃已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管理規定》(深規劃資源規〔2019〕4號,以下簡稱《計劃管理規定》)公告有效期且更新單元規劃尚未獲批準的,其有效期延長3個月。各區應當在本通知施行5個工作日內主動對上述符合條件的項目有效期進行補充公告,重新明確有效期。本通知施行后,新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其有效期按《計劃管理規定》執行。
二、延長城市更新項目原有地價測算規定適用期限。《深圳市地價測算規則》(深府辦規〔2019〕9號,以下簡稱《規則》)發布前已列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的項目,在2020年7月16日前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含被授權或委托單位)申請并符合地價測算條件的(含變更與補繳情形),其地價計收標準及方式可由企業選擇按照《規則》發布前的規定或按《規則》執行,但選定后在2020年7月16日前不得變更。2020年7月17日起申請城市更新地價測算的,其地價計收標準及方式按《規則》執行。
三、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本地疫情防控期間,各區在簽訂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時,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由實施主體申請人以金融機構保函的方式代替現金形式的保證金(監管資金)。對本通知施行前已簽訂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項目,各區可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按照本通知規定更改項目監管方式。
四、加快商品房供應。申請商品房預售的,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許可條件等要求,并保證項目工程質量。今年內,高層建筑主體施工形象進度達到總層數的二分之一、裝配式建筑完成基礎工程并達到標高±0.00標準的商品房項目,可以申請預售。
五、允許延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地價繳款通知及政府批準文件規定的土地價款繳款截止時間在廣東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及一級響應結束后4個月內(即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的項目(包括且不限于城市更新項目),用地單位未在約定或規定的期限繳交土地價款的,不作為違約行為,不計收利息和滯納金,土地價款按原約定執行并可延期至2020年6月22日前繳交。
六、促進城市更新工作提速提效。本地疫情防控期間,市區相關部門應按照提速提效要求,強化主體責任,全力支持城市更新開發企業等復工復產。各區要堅持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一盤棋,禁止一區一策,不得在全市政策規定外增設審查(審批)環節、設置前置條件,嚴格落實統一平臺受理辦理、規定時限完成審查(審批)的要求。大力推行線上審批,采取集中會審、并聯審批等方式,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做好服務企業的工作。
進一步簡化意見征集流程,各區征求意見的轄區職能部門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個,并嚴格落實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的要求;對法定圖則生效兩年內的片區或已完成片區統籌研究的區域,原則上不再征求轄區各職能部門意見。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所稱“本地疫情防控期間”以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確認的為準。
政策解讀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我市城市更新等工作受到了較大影響,部分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先后向主管部門反映疫情防控期間面臨的困難。為切實緩解企業面臨的經營困難,市住房建設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對各方面收集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梳理和研究,根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在《通知》中對各方面反映相對集中事項予以了明確。
二、關于延長更新單元計劃有效期是出于什么考慮
2019年3月,《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管理規定》(深規劃資源規〔2019〕4號,以下簡稱《計劃管理規定》)正式發布實施,明確對在《計劃管理規定》印發實施后新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的項目,實施有效期管理制度,并在計劃公告時對有效期進行公布。
考慮到疫情發生以來,一方面企業復工復產受到較大影響,難以及時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開展如規劃編制等工作;另一方面,市、區有關部門為了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充分保障企業和相關工作人員安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有關集中會審(會議)的頻次。因此,《通知》明確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已按照《計劃管理規定》公告有效期且更新單元規劃尚未批準的,其有效期延長三個月,并要求各區政府在規定時限內主動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補充公告有效期。同時,結合當前我市復工復產形勢,為加快項目實施推進,明確市場預期,《通知》也明確施行后新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其有效期按《計劃管理規定》執行。
三、關于延長城市更新項目原有地價測算規定適用期限是如何規定
1.2019年10月,經市政府同意,我市發布了《深圳市地價測算規則》(深府辦規〔2019〕9號,以下簡稱《規則》),明確《規則》發布前已列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的城市更新項目,自規則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含被授權或委托單位)申請并符合地價測算條件的(含變更與補繳情形),地價計收標準及方式仍按照原有規定執行,6個月后按《規則》執行(即2019年10月17日-2020年4月16日期間按原有規定執行,2020年4月17日起按《規則》執行)。
2. 疫情發生以來,企業反映由于相關工作無法按照原定計劃推進實施,比如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拆遷補償、建筑物拆除、用地移交等工作,均不同程度受到了影響,導致部分項目因不具備地價測算條件,而無法在《規則》規定的6個月過渡期限內按原地價標準測算,進而導致該部分項目地價成本加大,項目和行業風險也隨之增加。考慮到當前發生的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及有利于相對人的原則,企業訴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根據國家、省、市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影響、扶持企業共度難關、保障經濟穩定增長的工作要求,為支持城市更新開發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帶來的生產經營困難,促進房地產行業平穩健康發展,《通知》參照深圳“惠企16條”在延期繳納稅款、免征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方面規定的期限要求,明確企業在2020年07月16日前(即將《規則》發布前原有規定延長3個月)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含被授權或委托單位)申請并符合地價測算條件的(含變更與補繳情形),其地價計收標準及方式可由企業選擇按照《規則》發布前的原有規定執行或按《規則》執行,但選定后不得變更。
此外,為利于全市地價的統籌管理,落實標定地價改革要求,《通知》明確自2020年7月17日起申請城市更新地價測算的,其地價計收標準及方式按《規則》執行。
四、對于如何緩解企業資金壓力,《通知》有什么具體措施
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深府〔2012〕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為充分保障被搬遷人的合法權益,落實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要求的相應公共利益用地移交和公共用房配建等責任,各區應當與實施主體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并采取設立資金監管賬戶或者其他監管措施等方式予以監管。
考慮到疫情對企業的影響,《通知》提出本地疫情防控期間,各區可結合項目實際情況,要求實施主體申請人以金融機構保函的方式代替現金形式的保證金(監管資金),進一步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對于《通知》施行前已簽訂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項目,各區也可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更改項目監管方式。
五、《通知》在加快商品房供應方面有什么具體措施
受肺炎疫情影響,我市房地產項目工地停工,工期延誤嚴重影響項目施工進度,在建項目不能按時入市,一方面企業銷售進度延后,面臨資金和經營壓力;另一方面我市房地產市場也出現供應緊張等問題,不利于滿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
我市房地產市場較為成熟,市場化程度較高,各項監管制度較為完善。申請商品房預售的,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許可條件等要求,并保證項目工程質量。
加快形成商品房有效供應,有利于避免因疫情導致供應大幅減少進而引起市場波動,有利于維護我市房地產市場穩定。
六、疫情防控期間土地出讓價款是否可以延期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企業的復工復產受到影響,部分企業出現資金緊張的問題,并提出了延期或分期繳交土地價款的訴求。在疫情防控期間,上海、浙江、杭州、西安、蘇州等部分省、市出臺的相關扶持政策中,對延期或分期繳納土地地價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考慮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為全力支持和精準服務企業,切實解決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盡量降低疫情對企業的影響,針對企業提出的因疫情防控影響要求延期繳交土地價款的訴求,在綜合考慮我市土地出讓收入等因素前提下,提出允許延期繳款的意見。
七、《通知》在提速提效等方面作了什么規定
為加大對企業復工復產的支持力度,切實提高審批效率,《通知》要求市、區相關部門應按照提速提效要求,強化主體責任,全力支持城市更新開發企業等復工復產。各區要堅持全市更新工作一盤棋,禁止一區一策,不得在全市政策規定外增設審查(審批)環節、設置前置條件,嚴格落實統一平臺受理辦理、規定時限完成審查(審批)的要求,大力推行線上審批,采取集中會審并聯審批等方式,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做好服務企業工作。
同時,《通知》還明確各區要進一步簡化意見征集流程,征求意見的轄區職能部門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個,并嚴格落實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的要求。對于法定圖則生效兩年內的片區或已完成片區統籌研究的區域,原則上不再征求轄區各職能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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