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動態丨深圳市《鹽田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扶持辦法》征求意見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4-06-19 469
一、征集時間
2024年3月22日至4月7日
二、征集建議要求
(一)建議內容應與相關法律法規密切相關,符合我區實際;
(二)建議形式要求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議應符合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凡出于個人目的建議不在征集范圍內。
三、征集方式
請將相關建議項目通過電子郵件方式,于2024年4月7日之前發送至zhousq@yantian.gov.cn。
我們真誠期盼您的寶貴建議!
附件:1.鹽田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專項扶持辦法(征求意見稿)文末可下載
2.關于《鹽田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扶持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鹽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2024年3月22日
修訂國家、省、市各級相關政策文件依據,補充各級部門新出臺的相關文件,刪除已經過期廢止的文件。(第一條)1.《深圳市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行動方案(2023-2025)》(深建設〔2022〕18號)、《鹽田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促進辦法》(深鹽建規〔2023〕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新增加“智能建造”、“光儲直柔”、“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示范項目”的相關條款。(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改了《扶持辦法》中部分表述內容,“本辦法發放的發展資金應由獲得相關證書的單位申報;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裝配式建筑、獲得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示范/標識項目原則上由建設單位申報”。(第七條)新增發展資金不予資助的相關內容。“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完整,存在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情形的;按照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未滿1年的;被深圳市內建設部門紅牌警示未滿1年的;被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未滿3年的;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未滿1年的”(第九條)新增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中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須獲得住房城鄉建設部或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認定的裝配式建筑示范(范例)項目的證明文件,以及竣工驗收后經復核達到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AA級及以上,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AA級以上,或《深圳市裝配式建筑評分規則》70分及以上的證明材料”(第十條)3.根據《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改相關條款,“建筑面積證明材料: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房地產權登記證明文件、規劃部門頒發的工程規劃許可證、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項目證明材料,即項目竣工驗收證明、能效測評等級證書、改造項目驗收報告、節能改造項目核驗意見、綠色建筑認證證明、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認證證明,竣工驗收后經復核達到相關標準的證明材料、深圳市超低能耗、近零(零)能耗或零碳建筑認證證明、公共建筑項目需提交分項能耗數據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監測平臺數據中心的證明文件、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廢棄物處理相關證明材料、相關獲獎證書或證明材料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相關票據證明材料:提供可證明項目已投入資金的相關合同、有效票據(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同時附項目投入清單,二者應相符;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如獲得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獎勵的相關憑證等。”(第十一條)新增“2023年7月30日至本扶持辦法修訂完成出臺前,申報扶持資金的項目認定標準的實施日期在此期間且符合《鹽田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扶持辦法》(深鹽建規〔2020〕1號)第六條發展資金支持的范圍的項目,按照《鹽田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扶持辦法》(深鹽建規〔2020〕1號)納入扶持資金的扶持范圍。”(第二十一條)鹽田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
扶持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促進鹽田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的有序發展,實現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規劃和發展目標,規范綠色建筑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文號)、《深圳市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行動實施方案(2022-2025)》(深建設〔2022〕20號)和《深圳市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行動方案(2023-2025)》(深建設〔2022〕18號)、《鹽田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促進辦法》(深鹽建規〔2023〕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建筑節能、綠色物業、智能建造和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等相關活動的獎勵和扶持資金。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鹽田區社會投資的新建民用建筑、工業建筑(研發用房、產業用房等)建筑工程,包括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智能建造、“光儲直柔”、既有建筑綠色化或節能改造、綠色物業、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等領域的建設項目。第四條 區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根據《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要求對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智能建造、“光儲直柔”、建筑節能、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等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商議重大事項和提出決策建議,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具體日常工作。第五條 在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土地出讓、建設用地規劃、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等行政審批階段設立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項目審批綠色通道。(七)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示范/標識項目;第七條 申請發展資金的單位及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申請單位為在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四)本辦法發放的發展資金應由獲得相關證書的單位申報;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裝配式建筑、獲得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示范/標識項目原則上由建設單位申報。(一)新建綠色建筑建成標識項目:獲得高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按建筑面積,國家二星級或深圳市金級項目每平方米補貼三十元;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鉑金級項目每平方米補貼六十元。其中,國家二星級或深圳市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一百萬元,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鉑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兩百萬元,且資助金額不超過建安工程費用的百分之三;(二)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獲得高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按建筑面積,國家二星級或深圳市金級項目每平方米補貼三十元;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鉑金級項目每平方米補貼六十元。其中,國家二星級或深圳市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一百萬元,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鉑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兩百萬元,且資助金額不超過建安工程費用的百分之三;(三)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節能改造項目通過節能量審核,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積補貼二十元;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積補貼十五元。資助金額不超過改造成本的百分之四十,上限為一百萬元;(四)綠色物業示范項目:獲得市級綠色物業管理評價標識, 一星級補貼十萬元,二星級補貼二十萬元,三星級補貼五十萬元,總資助額不超過前一年度物業管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同一項目獲得更高星級標識,申請資助額度應減去之前相應等級標識的資助金額;(五)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拆除重建類項目引進移動式建筑廢棄物處理生產線,且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對項目實施主體按照實際拆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貼十元,資助金額不超過六十萬元。(鋼結構建筑面積不計入補貼面積);(六)裝配式建筑項目:達到國家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AA級及以上,或《深圳市裝配式建筑評分規則》70分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貼八十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兩百萬元,且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百分之三。政府回購或定價銷售的項目、獲得面積獎勵的裝配式建筑項目,發展資金不予資助;(七)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示范/標識項目:達到現行國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相關標準,并獲得國家或廣東省或深圳市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標識的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貼七十五元。資助上限為兩百五十萬元,且資助金額不超過建安工程費用的百分之三;(八)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示范項目:獲得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示范的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貼十元。資助上限為五十萬元,且資助金額不超過建安工程費用的百分之三;(九)智能建造項目:工程項目開展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領域特色應用場景項目,對列為國家、省、市示范試點的項目按其項目建設投資額的10%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助。(十)“光儲直柔”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應用“光儲直柔”技術,加快優化建筑用能結構,構建城市新型建筑電力系統。對于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評定為“光儲直柔”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的,按照每千瓦直流負荷補貼3000元,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上限為2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成本的30%。(十一)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建設工程項目獲得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科技創新、建筑行業新技術應用、裝配式建筑等領域的國際、國家、廣東省或深圳市相關重要獎項的,經市住房和建設局認可或獎勵后,發展資金予以1:1同步獎勵。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種獎項予以一次性獎勵。(二)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完整,存在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情形的;(三)按照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未滿1年的;被深圳市內建設部門紅牌警示未滿1年的;(四)被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未滿3年的;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未滿1年的;(七)申報項目使用國有投資資金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九)其他不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和鹽田區有關規定的。第十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實施單位可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項目申報條件為:(一)新建綠色建筑建成標識項目須獲得綠色建筑建成標識證書;(二)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須獲得綠色建筑運行標識證書;(三)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需通過節能量審核,申報時項目必須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四)綠色物業示范項目須獲得深圳市級綠色物業管理評價標識;(五)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須按要求辦理房屋拆除工程備案手續,引進移動式建筑廢棄物處理生產線并完成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處理;(六)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須獲得住房城鄉建設部或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認定的裝配式建筑示范(范例)項目的證明文件,以及竣工驗收后經復核達到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AA級及以上,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AA級以上,或《深圳市裝配式建筑評分規則》70分及以上的證明材料;(七)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示范/標識項目需達到現行國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標準,且被認定為國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示范項目;(八)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示范項目需符合國家、廣東省或深圳市BIM相關標準和要求,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評定為BIM技術應用示范項目。(九)智能建造項目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示范試點項目。(十)“光儲直柔”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需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評定為“光儲直柔”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的。(十一)建設工程項目獲得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科技創新、建筑行業新技術應用、裝配式建筑等領域的國際、國家、廣東省或深圳市相關重要獎項。(二)項目簡介,包括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證復印件,項目概況,主要技術指標和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等;(三)建筑面積證明材料: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房地產權登記證明文件、規劃部門頒發的工程規劃許可證、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四)項目證明材料,即項目竣工驗收證明、能效測評等級證書、改造項目驗收報告、節能改造項目核驗意見、綠色建筑認證證明、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認證證明,竣工驗收后經復核達到相關標準的證明材料、深圳市超低能耗、近零(零)能耗或零碳建筑認證證明、公共建筑項目需提交分項能耗數據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監測平臺數據中心的證明文件、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廢棄物處理相關證明材料、相關獲獎證書或證明材料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五)項目單位證照,即營業執照、資信等級證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材料;(六)相關票據證明材料:提供可證明項目已投入資金的相關合同、有效票據(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同時附項目投入清單,二者應相符;(七)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如獲得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獎勵的相關憑證等。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須按要求制作并裝訂成冊(包括封面和目錄),附材料電子文檔。所有復印件必須加蓋企業公章,合訂成冊后加蓋騎縫章。(一)提供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數據不實及弄虛作假情況的;(一)初審。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項目申報材料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二)專家評審。申報材料通過初審后,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出具專家評審意見;(三)工作小組會議商議。工作小組辦公室將專家評審結果和擬撥付資金情況提交工作小組會議商議,并出具決策建議;(四)公示。區住房建設局根據工作小組提出的決策建議進行審核,確定資金補貼或獎勵名單及金額,并通過區政府網站及其他信息公開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后,區財政局按年度資金使用計劃下達指標,工作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發展資金按鹽田區資金撥付審批程序進行發放,并實行年度預算規模總控,如扶持項目數量及金額超過年度總額,按項目申報先后順序予以扶持,剩余項目納入下一年度預算。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各類資助的單位,要收回已撥付的發展資金,并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三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該單位的發展資金申請。第十八條 區審計局要依法對發展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區住房建設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區財政局要做好發展資金的年度安排和撥付。第十九條 發展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條 2023年7月30日至本扶持辦法修訂完成出臺前,申報扶持資金的項目認定標準的實施日期在此期間且符合《鹽田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扶持辦法》(深鹽建規〔2020〕1號)第六條發展資金支持的范圍的項目,按照《鹽田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扶持辦法》(深鹽建規〔2020〕1號)納入扶持資金的扶持范圍。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資助范圍內的項目除申請國家、省及市級資金資助外,可同時申請區級資金補貼。第二十二條 同一項目只能選擇本辦法或鹽田區其他財政專項資金扶持辦法的一種資金支持,不予重復補助。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超過”“不少于”,均包含本數。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X月XX日施行,有效期為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