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動態丨《東莞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2022-2035年)》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3-11-01 877
《東莞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2022-2035年)》政策解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東莞市自然資源局、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聯合印發《東莞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2022-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現將《規劃》有關內容解讀如下:《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提出“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開。”為全面落實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徹落實《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要求,推動東莞市建筑業轉型升級,提高城鄉人居環境水平,推動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結合東莞市實情,組織編制本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明確東莞市綠色建筑發展目標、任務與分區,助力建設東莞市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按照近期、中遠期等提出綠色建筑(星級綠建)、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具體任務指標要求。管理分區:依托東莞六大片區城市發展格局和各片區發展定位,建立以中心城區、松山湖和濱海灣新區為核心,以水鄉新城特色升級為契機,緊密聯系深圳東進戰略向東拓展,打造東莞綠色建筑六大管理片區發展格局,劃分為城區片區、松山湖片區、濱海灣片區、水鄉片區、東南臨深片區和東部產業園片區6個管理分區。目標單元:以管理分區內的鎮街行政單元為基礎,將目標單元按照管控要求從高到低分為一級目標單元、二級目標單元、三級目標單元和四級目標單元,實行四級管理,并根據指標控制的方式設置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重點發展區域:東莞國際商務區、松山湖(生態園)、濱海灣新區、水鄉新城等區域作為東莞市綠色建筑的重點發展區域,是創建高星級綠色建筑發展的聚集區。綠色建筑重點發展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綠色建筑建設要求不低于二星級。控制性詳細規劃片區(控規單元):全市共分為289個控規單元,其中重點區域15個、核心控規單元78個,基礎控規單元196個。以各目標單元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片區為基礎,在各控規單元中落實綠色建筑要求。1.結合東莞市市鎮兩級的扁平化管理特點,構建了“管理分區-目標單元-控規單元”的三級管控體系,綠色建筑要求明確到控規片區,便于落地實施。2.綠色建筑要求從高到低,將東莞市各控規單元劃分為“重點區域”“核心控規單元”和“基礎控規單元”,做到了因地制宜、重點突出和協同發展。3.根據東莞市工業建筑建設比例較大的特點,結合我市推進現代化產業園區建設的工作要求,提出在工業建筑中推廣先進蓄冷技術、太陽能光伏等綠色低碳技術,推動東莞工業建筑綠色低碳發展。1.《規劃》中管理分區、重點區域、目標單元及控規單元的劃分依據?(1)管理分區:參照上位規劃、產業空間布局、城市特定重點發展區域以及各類園區地域邊界進行劃分,分為城區片區、松山湖片區、濱海灣片區、水鄉新城片區、東南臨深片區和東部產業園片區。(2)重點區域:對接東莞市國土空間規劃內容,結合東莞市重點發展平臺建設,選擇東莞國際商務區、松山湖園區、濱海灣新區和水鄉新城等區域作為東莞市綠色建筑發展重點區域,打造東莞高星級綠色建筑聚集區和重點示范項目。(3)目標單元:參照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邊界,以東莞市各鎮街作為目標單元。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目標單元潛力值,將目標單元按照管控要求從高到低劃分為一至四級目標單元。(4)控規單元:采用層次分析方法進行潛力分析,將潛力分析結果與各控規單元的范圍進行疊加,按照分值高低將控規單元劃分為核心控規單元和基礎控規單元。按照東莞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情況,分以下三種情況在規劃階段落實本規劃的綠色建筑相關要求。本規劃發布后:(1)在編或正在修編的控規單元,在法定圖則或管理圖則中明確本規劃的相關要求,綠色建筑要求按照本規劃對應的控規單元指標要求執行。若本規劃中無與之對應的控規單元,則可按照本規劃所規定的基礎控規單元要求執行。規劃用地條件中均應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2)已編控規單元暫未計劃修編的,在控規技術規范中明確本規劃的相關要求,綠色建筑要求按照本規劃對應的控規單元指標要求執行。規劃用地條件中均應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3)未編制控規單元的,綠色建筑要求可按照本規劃所規定的基礎控規單元要求執行,如所屬地塊屬于重點區域的,按照重點區域的要求執行,規劃用地條件中均應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1)自《規劃》正式印發日起,我市控規單元按照《規劃》文本第十九條落實規劃傳導要求。(2)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或《建設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時間在《規劃》印發日期后,應按照《規劃》對應的控規單元指標要求執行,若本規劃中無與之對應的控規單元,則按照本規劃所規定的目標單元要求執行,所屬地塊屬于重點區域的,按照重點區域的要求執行。并應在規劃用地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4.建筑類型中“居住建筑”與“公共建筑(包括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居住、科研、辦公功能的建筑)”的具體含義?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指供人們居住和公共活動的建筑,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居住、科研、辦公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應按公共建筑類型進行判斷并執行相應綠色建筑等級標準。5.非工業地塊上同時含有居住功能和公共建筑功能的混合建筑綠建等級如何界定?上述混合建筑屬于居住建筑也屬于公共建筑,應分別按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積要求進行判斷,綠色建筑等級要求一致時,按具體等級要求執行,有更高等級要求的,以較高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執行。我市新建超高層建筑應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號)中超高層建筑不得低于綠建三星級標準的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