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3-05-18 1934
深建促字〔2023〕1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深圳市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行動方案 (2023-2025)》(深建設〔2022〕18號)、《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明確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相關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于做好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深建規〔2018〕13號)、《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深建規〔2020〕1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現就裝配式建筑項目申請采用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或申請調整技術評分要求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請采用國家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 (一)申請條件 項目應同時滿足下述條件: 1.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或樓層數8層及以下)的居住建筑、或者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下的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研發用房和產業用房); 2.滿足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3.0.3的要求。 (二)申請材料 申請采用國家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進行評價的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函; 2.國家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設計階段評分表; 3.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報建總圖,建筑立面圖、平面圖、剖面圖等); 4.《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政府投資、市重大工程等項目已辦理提前介入手續,但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供相關政府部門會議紀要等文件或批復文件等佐證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中,第1、2項應提交原件蓋章,第3、4項應提交復印件蓋章,所有申請材料均需蓋章后的掃描件電子版(刻光盤)。 (三)申請流程 1.提交申請 建設單位按照要求將申請材料提交至深圳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促進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路5008號蓮花大廈20樓2001室)。 2.材料審查 (1)項目符合申請條件且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2)對申請材料不齊的項目,促進中心1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補齊補正; (3)項目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出具復函 促進中心審核材料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深圳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關于XX項目申請采用國家/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 4.項目評審 項目取得同意采用國家/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的《復函》后,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專家評審并按要求將評審材料和《復函》上傳至深圳市裝配式建筑服務管理系統。 二、申請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分 (一)申請條件 項目應滿足下述條件之一: 1.同一單體建筑具有3種及以上的使用功能,且建筑平面布局和層高多樣,造成建筑結構變化較大的多功能混合建筑; 2.建筑形態不規則且外墻不適合采用幕墻和預制構件的建筑; 3.建筑高度超過200米且超B級高度、建筑平面凹凸不規則、樓板局部不連續的鋼筋混凝土建筑; 4.對室內有潔凈、冷凍、防靜電、防微振等特殊工藝要求的建筑; 5.經區住建部門認可的其它特殊工藝、技術等原因,導致無法滿足《評分規則》最低技術評分要求的項目。 (二)申請材料 申請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分最低要求的項目應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函; 2.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分最低要求說明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3.深圳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 4.深圳市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評分表; 5.技術項比例詳細計算書; 6.設計文件; 7.《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政府投資、市重大工程等項目已辦理提前介入手續,但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供相關政府部門會議紀要等文件或批復文件等佐證材料); 8.對于因結構原因導致主體結構無法滿足《評分規則》技術評分最低要求的項目,應提供詳細的結構受力計算分析資料。 9.經區住建部門認可的其他技術原因,導致無法滿足《評分規則》最低技術評分要求的項目,應提供區住建部門的函件。 上述申請材料中,第1、2、3、4、5、8項應提交原件蓋章,第6、7、9項應提交復印件蓋章,所有申請材料均需蓋章后的掃描件電子版(刻光盤)。 (三)申請流程 1.提交申請 建設單位按照要求將申請材料提交至促進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路5008號蓮花大廈20樓2001室)。 2.材料審查 (1)項目符合申請條件且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2)對申請材料不齊的項目,促進中心1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補齊補正; (3)項目不符合申請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3.專家論證 對滿足申請條件且材料齊全的項目,促進中心應在7個工作日內發會議通知并組織裝配式建筑專家論證會進行技術論證,由專家組出具《深圳市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分調整專家論證意見》。建設單位按照會議通知要求準備論證材料。 對于專家論證會上專家提出的論證意見,建設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并經專家組簽字確認后提交至促進中心,未按時提交的項目,需重新提交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分要求申請。 4.出具復函 促進中心根據專家組論證意見,待項目按照專家組論證意見修改后,提交申請材料至促進中心,促進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深圳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關于XX項目申請調整裝配式技術評分要求的復函》(以下簡稱《調分復函》)。 5.上傳系統 建設單位按要求將論證材料和《調分復函》上傳至深圳市裝配式建筑服務管理系統。 本通知自2023年5月9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8日。 附件: 1.申請采用國家/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的函 (參考模板) 2.申請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分最低要求的函(參考模板) 3.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分最低要求說明報告(編制提綱) 深圳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 2023年5月8日 (聯系人:祝工,聯系方式:83788691)
關于裝配式建筑項目申請采用國家、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或調整技術評分相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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