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裝配式建筑分會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分會的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分會是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是由廣東省內從事建筑與建筑材料及其相關產業領域的單位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機構,它涵蓋結構、材料、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檢測、產品研發、產品制造、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以及相關配套環節的相關單位與力量。
第三條 本分會全稱為: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裝配式建筑分會,簡稱為:廣東省裝配式建筑分會。
第四條 本分會宗旨:本著“整合資源、搭建平臺、服務會員、反應訴求、互惠互利、促進產業”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 號)和國家、省有關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及其相關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促進裝配式建筑與建筑材料相關產業的資源對接、經驗交流、技術推廣與優勢互補,當好政府的參謀者、企業的服務者、行業的協調者,推動建筑業和建造方式的轉型升級,為裝配式建筑及其相關產業鏈的豐富和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章 業務范圍及職能
第五條 本分會的業務范圍及職能:
(一)政府參謀:積極為政府建言獻策,反饋行業訴求和行業發展建設意見,當好政府的參謀與助手,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政策宣貫:宣傳貫徹國家、省有關發展裝配式建筑與建筑材料及其相關產業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
(三)行業交流:加強行業合作及國際交流,積極響應國家“一帶一路”倡議,舉辦各類招商引資、項目策劃、展覽展示、高峰論壇、國內外參觀考察等活動;
(四)品牌推介:為會員提供交流、推介、宣傳的機會和平臺,幫助會員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提高行業及國際競爭力;
(五)咨詢服務:提供信息咨詢、技術培訓、創優推廣、成果匯編、項目鑒定、技術評審等服務;
(六)市場調研:開展行業調查研究、信息收集、為主管部門管理和決策提供建議和服務;
(七)技術推廣:推廣普及先進裝配式建筑及建筑材料相關技術產品;
(八)標準制定:依托會員企業技術骨干,加強專家隊伍建設,參與行業技術標準制定工作;
(九)維護權益:依據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訴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是在廣東省轄區內從事裝配式建筑、建筑工業化、綠色建材及相關產業的單位均可自愿申請成為裝配式建筑分會會員,經批準成為本分會會員,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設計、制造、生產、施工、監理、質量監督、檢測、產品研發、科研院所及相關配套。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的章程;
(二)擁護本分會的管理制度;
(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四)自愿申請加入本分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分會《入會申請表》,法人資格證明等有關資料;
(二)由分會初審,預繳會費;
(三)經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理事會批準;
(四)按有關規定由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分會舉辦的專業展覽洽談、商務考察、技術交流和企業產品演示推廣等各項活動,并享有相關有待待遇;
3.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如為本行業爭取的優惠政策、咨詢、培訓、內部資料、訂單、市場行情、新技術、新項目等信息資源等;
4.優先獲得本分會制訂的行業自律性機制中平等競爭和企業正當權益的保護;
5.對本分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6.自愿入會、退會的自由;
7.分會的成員同時成為省建材行業協會的會員;
8.省建材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廣東省建材行業協會章程和本分會管理制度,執行本分會決議;
2.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分會委托的工作;
4.關心本分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分會建立獨立賬戶,分會對事務審議批準預決算,會費按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章程規定及本分會任職情況繳納,分會不重復收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并交回會員證書;分會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拒絕參加本分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4、決定分會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大會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同意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4、向分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5、決定分會會員的入會或終止資格; 6、對分會人事、日常管理具有任免權。 7、領導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分會由理事會構成,設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等,由分會秘書處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分會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理事會審議決定,由分會會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分會執行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為專職,秘書處的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由分會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名,報分會會長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的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實力、行業先進,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社會責任感強、熱心,愿意為行業服務,熱心建筑建材行業社團工作,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四)政府關系好、行業或社會資源豐富;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六)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企業負責人、高管。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實力、行業先進,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社會責任感強、熱心,愿意為行業服務,熱心建筑建材行業社團工作,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四)政府關系好、行業或社會資源豐富;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六)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企業負責人、高管。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五章 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接受協會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協會章程及其他規則的前提下,結合分會實際,自主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財務管理在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和依照《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分會實際情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并必須接受協會的指導及監督。
第三十條 本分會的印章須專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記備案,經分會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四年一屆,各職位由分會秘書處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分會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理事會審議決定及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具體待遇由分會根據情況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的設置、變更及撤銷須經協會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經協會批準注銷后,其原有印章須及時上交協會處理;分會負責人變更,其印章須經協會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經濟實體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管理制度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七條 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 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并將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管理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同意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分會修改的管理制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并報協會備案后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分會履行完宗旨或自動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五條 分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分會終止前,須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總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經2018年 8 月 25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管理制度經分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分會理事會解釋。